1.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本委指定一名仲裁员。
2.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应当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委指定,未共同选定该方仲裁员的,仲裁庭全部成员由本委指定。
3.当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或者应裁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简易程序十日)内没有选定或者共同选定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的,由本委指定。
4.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必须由当事人或者特别委托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并加盖公章。